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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答疑
新疆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28 16: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的商户管理,明确商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户定义,我校一卡通系统建设规划内的,以及经申请获批准的使用校园卡消费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消费费用并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结算的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三条  各商户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新疆大学校园卡管理规定(试行)》及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商户的设立、撤销及变更

第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委托与商户签订经营承包协议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商户的设立、撤销及变更等管理单位。

1.一卡通系统建设规划内的商户,含食堂、浴室、开水房、洗衣房等,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核准后设立。

2.自行申请设立的商户,应由该商户到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并签署协议,经计财处、校园卡管理中心核准后方可设立。

3.商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学校原则上仅与商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商户结算。

第五条  申请撤销商户时,应先办理指定结算账户的结清手续,并到归口管理部门申请销户,经校园卡管理中心核准后方可撤销。

第六条  因商户变更可能涉及原商户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原商户账户结算、原商户账户撤销及新商户账户设立等事项,商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先申请撤销商户,之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第三章   商户的校园卡终端设备管理

第七条  一卡通系统建设规划内的由校内机构设立的商户所需的消费用POS机等设备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提供,由商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划转和调拨。

第八条  其他非校内机构设立的经营点被批准成为商户的,学校委托红湖公司收取消费POS机设备使用保证金2000元,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协调设备供应商统一安装。 

第九条  统一安装的消费POS机等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则维修费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或因保管不当失窃的,其维修费或更换费用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非校内机构设立的商户销户时,消费POS机设备完好的,退还保证金。设备出现丢失或损坏的,从退还的保证金中扣除设备成本或维修成本。

 

第四章   商户的账务结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  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商户管理部门可以和计财处商定结算周期。结算时按照《新疆大学校园卡财务结算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一卡通系统长期正常运行,商户结算时,学校按商户类别收取一定比例的系统维护费。

1.学校所属的为学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商户(食堂基本保障窗口、开水房、浴室)免收系统维护费;

2.学校所属的食堂承包窗口商户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1.5%缴纳系统维护费;

3.学校其他各管理部门所属各类商户均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2%缴纳系统维护费;

4.学校所属的开水房、浴室非学生消费的营业额仍按2%缴纳系统维护费。

第十三条  各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在商户消费时,如发生多收取费用的情况,商户应与持卡人协商后予以现场解决。若持卡人在学校食堂消费发生多收取费用且金额较大时,由商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持卡人一同到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调账处理。

第十四条  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

第十五条  商户营业款结算按自然月为周期采取次月结算方式。商户每月1至5日,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核对上月账目,核对无误后,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向学校计财处出具《新疆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结算表》,计财处核对无误,扣除系统维护费后,在每月6至10日将营业款转账给商户。如结算期遇法定节假日,转账时间顺延或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商户应配合、服从校园卡管理中心的管理,确保所用设备的完好及网络的畅通。商户应于结算周期结束前一天检查是否还有驻留于收费终端机的数据,检查相关设备和线路,保证数据上传。若有故障而不能自己解决则尽快通知校园卡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商户因管理不到位或因不能遵守校园卡管理相关规章,对校园卡系统财务对账产生较大影响的,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可取消其校园卡商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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