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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答疑
新疆大学校园卡管理规定(暂行)
2018-04-28 16: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园卡”管理和使用,确保校园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主要提供身份认证、校内消费、信息查询、校务管理等各项功能。校园卡将取代以前各类证件及校内消费卡片(包括学生证、工作证、图书证、上机证、饭卡等)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旨在为广大师生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化服务,实现“一卡在手,走遍校园”。

第三条 学校设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挂靠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要负责学校校园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卡系统及其相应设备为学校及合作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行)财产,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破坏校园卡及其相应设备、影响运行安全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校园卡的发放及日常管理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负责,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制发与校园卡功能类似的卡片或凭证。

第二章  卡务管理

第六条 校园卡为非接触式CPU卡,按持卡对象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教工卡、学生卡及临时卡。

第七条  校园一卡通管理科在三个校区设立卡务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卡管理、信息管理和有关咨询工作,以及校园卡应用管理所涉及的校园卡系统及设备的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校园卡具体发放范围及期限如下:

(一)教工卡发放对象为我校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博士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推免生辅导员、派出所人员及经人事处备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非在编教职工。在编教职工教工卡不设有效期;非在编教职工教工卡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二)学生卡发放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科学技术学院学生),以及经国际交流学院认可的留学生。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一致;延期毕业的学生必须凭延期证明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三)校园临时卡发放对象为本校非在编的合同制(一年以下)工作人员和短期访问、交流、培训人员、教职工家属、商住户等。

临时卡申办人员指与我校签署1年以下劳动合同人员、培训人员及因公短期来校人员。为了便于管理,将临时卡申办人员分为四类:第一类为与新疆大学相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人事处备案人员;第二类为短期来校挂职、培训、交流、访问人员;第三类为继续教育学院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及非全日制教育研究生;第四类为经学校研究决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来校人员,包括:保卫处保安人员、在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工作(餐饮、超市、理发等)且由相关部门认可的外校人员、去世教职工的配偶(不含子女)、校办产业非事业编制人员、教职工亲属、挂靠学校单位人员。其他无主管部门人员不予办理。 具体办卡流程如下:

第一类人员的临时卡申办

与学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人事处进行备案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临时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人事处备案人员不予办理临时卡。

1.相关部门提供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并经人事处审核;

2.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核实后制发卡。

第二类人员的临时卡申办流程

1.本科生教学、实验、交流等由主管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核实后制发卡。

2.研究生教学、实验、交流等由主管学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核实后制发卡。

  3.挂职干部、访问学者、留学生、培训等短期交流人员申办临时卡,须由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核实后制发卡。

第三类人员的临时卡申办流程

1.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办证申请,并提供继续教育学生名单,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核实后制发卡。

2.非全日制教育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办证申请,并提供学生名单,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核实后制发卡。

第四类人员的临时卡申办流程

1.保安人员由保卫处提出办证申请,并提供名单、与派驻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保安公司派遣至学校的文件或函件,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核实后制发卡,不接待个人办理。

2.在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工作(餐饮、超市、购物、理发等)的外校人员,由后勤基建处相关部门提供人员名单、与学校签订的租赁合同、办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核实后统一制发卡。

3.去世教职工的配偶(不含子女)由学校离退休处开具证明材料,凭借本人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管理科办理。

4.校办产业非事业编制人员由校产办提供名单及申办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核实后统一制发卡,不接待个人办理。

5.挂靠单位人员由本部门提供人员名单、工作证复印件,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核实后统一制发卡,不接待个人办理。

6. 在我校居住的教师配偶、子女有办卡需求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由保卫处审核验证后,交“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

第九条 校园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由以下部门及时提供:

(一)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学号等;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学号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学生的信息提供;国交学院负责本院国际合作项目学生的信息提供;科技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信息提供;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含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教职工)的基本信息。

(二)临时卡由持卡人主管部门及时向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提供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动信息。

 

第十条  校园卡申办规定:

(一)教师和学生初次申办校园卡时,可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等单位将其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校园一卡通管理科,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统一集中办理校园卡;若未能集中办理的人员,可携带主管部门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管理科登记个人信息并采集照片,制作校园卡。

(二)教工卡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部门、工号和照片等信息;学生卡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和照片等信息。首次发放时由学校统一免费发放;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三)申请领取临时卡时,应缴首张卡片制卡费;临时卡补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十一条 校园卡挂失及补办规定

(一)校园卡如遗失应及时挂失,可通过校内自助圈存机、语音电话和校园卡门户网站挂失,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挂失。需要进行校园卡解挂时,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管理科办理解挂手续。

(二)补办校园卡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管理科交纳卡片工本费,办理补办手续。

    (三)为了保护持卡人权益,校园一卡通管理科不受理无证挂失、解挂及补卡业务,也不受理代办上述业务。

第十二条 校园卡与银行卡的绑定

(一)校园卡与学校统一办理的农行卡需要用户前往圈存机自行绑定。

(二)如绑定的银行卡丢失,需本人自行去银行补办,具体事项详见银行卡的相关规定,补办的银行卡需在校内圈存机上与校园卡进行绑定。

第十三条 校园卡销户规定

(一)  教职工、临时卡用户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注销时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校园一卡通管理科办理,并结算领取校园卡卡内余额。

(二) 教职工逝世需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注销时由其家人携带有效证明到校园一卡通管理科办理销户,并结算领取校园卡卡内余额。

(三) 学生毕业离校时,可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毕业生离校信息集中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卡内余额转存持卡人银行卡内。

(四)以上三种情况,若没有按时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校园一卡通管理科将进行冻结处理。

(五)校园卡在有效期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使用时,持卡人所在部门需出具证明,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办理校园卡销户,并领取校园卡卡内余额。

第十四条 校园卡可在安装有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其身份识别与电子钱包功能,但功能的使用受各子系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约束。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持有人可自行在校内圈存机上设定消费密码和消费限额。每个自然日累计消费金额如超过消费限额需要输入消费密码进行消费。

第十六条  校园卡一般不得透支。但为保证使用,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校园一卡通管理科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使用。待持卡人清偿透支款项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使用自助设施充值。自助充值时,持卡人可直接刷校园卡与绑定的银行卡实现银校转账。我校银校系统支持的银行卡为:在我校指定农行网点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持卡人应妥善保存校园卡及其密码,如因校园卡丢失等原因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或出租;一旦发现校园卡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各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并上交校园一卡通管理科。

第三章  商户管理与结算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服务性收费单位,应使用校园卡进行管理和经营,成为学校校园卡的商户。校园卡商户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学校所属商户;第二类为在校内经营非学校所属商户。

第二十条 商户必须按规定支付校园卡系统设备使用费、电子转帐费和结算单据费,根据双方的约定定期进行帐务清算和核查。

第二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管理科设立结算窗口,负责学校校园一卡通管理科对外与合作银行之间的业务结算及校园卡系统内各商户日常结算。

第二十二条  校内商户的回款由校园一卡通管理科结算后交财务处统一划转。

第二十三条  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设备时应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校园一卡通管理科。

第二十四条 各商户应遵照校园卡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业务系统,需要用校园卡进行身份识别的,应实现与校园卡系统的对接

第二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管理科与设备供应商共同负责校园卡及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各使用单位应按照校园一卡通管理科要求对所用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网络中心负责对校园卡系统网络环境的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用由学校及合作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提供。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所涉及的其他应用,如电子注册、持卡报名、会议签到等管理项目遵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新疆大学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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