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转变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如下服务承诺。
第一章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到卡务中心办理现金充值、补卡制卡、挂失解挂、发放补助、离校销户、业务咨询或反映情况等与校园卡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人员应承担办理、解答、转交或引导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热情周到,谦虚大方,积极办理,耐心解答。
第三条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不推不拖,直接办理;对资料或手续不完备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对办理不了的,要说明原因。
第四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提供必要的指引服务。
第五条 对不属于卡务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并帮助其联系相关承办部门,进行必要的指引服务。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不能解答和办理的,严禁以“不知道或办不了”为由一推了之。确因工作繁忙,无法履行首问职责的,应予解释说明,并委托他人接待,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生。
第二章 限时办结制
第七条 补卡制卡、挂失解挂、发放补助、离校销户要即时办结,杜绝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的现象。
第八条 业务高峰期要依照工作性质,分清轻重缓急,明确时限要求,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第九条 办理商户结算一般要提前两天完成系统后台对账,提前一天交商户核对,与计财处结算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批量制卡应提前告知办卡单位或个人制卡时间,并积极主动督促制卡企业尽快制卡。
第十一条 每日办理业务开始前,对卡务中心场地卫生、检测前台系统、软硬件设备等准备工作最迟要在开办业务前半小时做到位。
第十二条 对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要在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没有作明确要求的要随交随办,及时汇报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制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①贻误工作的; ②主观失误的; ③违规违纪的;
④因工作过失造成单位损失的;⑤其它需要追究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对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办事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造成工作失误,或因管理、人为原因引发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直接责任人要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造成工作贻误和出现差错的,还要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